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茂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谭煤宿舍*栋*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应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银塘村仕联组。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茂锋因与被申请人何应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湘03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贺茂锋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但并未查明涉案工程的总工程量及总工程款,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仅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欠条认定申请人需支付劳务费实属不当;2、申请人前后二次向被申请人出具欠条,自第一次出具欠条后,申请人替被申请人向下面做事的工人共垫付87300元工资;3、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但至今已无法达到约定的条件。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52350元。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申请人贺茂锋并未提交由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凭据等相关证据,且原一审法院依据贺茂锋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的第二份《欠条》记载的金额,认定其需向被申请人何应昭支付劳务工资52350元,故原一、二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正确。其次,贺茂锋在原一审提交的何应昭领取工资《领据》记载的时间均系2018年12月25日之前出具的,而贺茂锋向何应昭出具《欠条》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22日,欠条记载时间均在何应昭向贺茂锋领取工资之后。本案中,贺茂锋向刘文初等人垫付工程款及支付伙食费并没有得到何应昭的授权。贺茂锋向原一审提交由刘文初等人签名的《领据》记载的时间都在贺茂锋向何应昭出具第二份《欠条》的时间之前,故原一审法院以第二份《欠条》中记载的数额作为判决贺茂锋向何应昭支付劳务费的依据,并无不当。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但至今已无法达到约定的条件的申诉理由,因申请人在原二审上诉时未提出,故对申请人的该理由不予审查。因此,贺茂锋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贺茂锋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贺茂锋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