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潘召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王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召华为与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59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潘召华借得人民币100000元,借期1个月,用于经营。同日,原告转账交付被告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潘召华现金80000元,于2021年3月20日归还。同日,原告转账交付被告75900元。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予归还。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召华借款175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1909元,由被告王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静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吴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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