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正良,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果,女,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陈某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正良,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果,女,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宝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焕志,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陈震、吴宝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及其与上诉人陈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正良、赵果,被上诉人陈震、吴宝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焕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 480元已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 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赵 霄 书 记 员 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