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凡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旭逵,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被告:刘凤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被告:刘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被告:王凤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春与被告刘建平、刘凤娥、刘立云、王凤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建平、刘立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曾凡春撤回对被告刘建平、刘立云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任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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