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树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衡南县宝盖镇宝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南县宝盖镇宝盖村。
法定代表人:廖介元,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曜中,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衡阳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廖宏伟,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谢树喜诉被告衡南县宝盖镇宝盖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衡阳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谢树喜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2021年3月15日原告谢树喜申请撤回鉴定申请。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谢树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254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60747.25元(自2017年10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本案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衡南县宝盖镇宝盖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建设廖氏宗祠及古民居文化广场,经与原告谢树喜商议协商同意,原告决定将该工程的房建工程交由原告谢树喜进行施工,因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廖宏伟系该村及宗祠成员,在签订合同之时被告要求要以一个公司为施工单位以便于办理相关手续,故原告同意以第三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并以原告谢树喜为项目经理,并在2015年1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为房建,施工方式为按图施工;2、工期为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工期历时天数为180天;3、合同总价款为1160000元,承包方式为大包干;4、双方约定在施工到过程中有图纸设计变更增加及被告另行要求增加的部分按照发生的实际价格调整相应增加;5、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按工程进度及工程计划表,经甲方同意后每次支付,主体完工时工程款支付到总额的70%,全部竣工验收时支付至90%;6、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2%-3%,待工程交付一年内无质量返修问题由甲方支付;7、屋顶的面做仿古椽条、刷红漆,按实计费。工程已经完工,双方均未验收,但被告方于2017年10月1日收房并开始使用交付。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不断要求原告增加工程量,原告在按照合同及图纸的约定完成房屋土建后,还要求原告建设了杂屋及另做了护坡,该部分费用未在设计施工图范围内,也未结算。本案的工程中,按图施工部分的合同价格为大包干价为1160000元,被告仅支付了747455元,剩余412545元没有支付,增加部分也没有支付。原告认为,原告按图及双方的约定对被告要求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现工程款未完全支付,剩余的款项被告一拖再拖不愿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而原告本人亦认可其是代表公司即衡阳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因此,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对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树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