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玲霞,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景修洋,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卢金销,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齐清梅,女,1970年10月11日。 原告胡青云,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景振军,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聂广杰,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玲霞、景修洋、卢金销、齐清梅、胡青云、景振军与被告聂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玲霞、景修洋、卢金销、齐清梅、胡青云、景振军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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