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志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王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甘肃昌福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万盛路6号-33幢(05)33幢2-08。
法定代表人:薛腊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梅,女,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段志同与被告王立军、甘肃昌福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志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段志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