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冯加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邹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龙跃仓库,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冯加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冯加友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辽02执异851号执行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中院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18号民事判决和(2019)辽执58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淑荣与被执行人大连鑫兴仓储有限公司、李春东、大连欢天喜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大连泰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万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龙跃仓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辽02执1169号限制消费令,对大连龙跃仓库及冯加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冯加友提出书面异议称,大连龙跃仓库早已不再经营,营业执照已经吊销。关于本案,其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与本案无关,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经大连中院审查,大连龙跃仓库因未履行给付义务,该院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冯加友作为被执行人大连龙跃仓库的法定代表人,在大连龙跃仓库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驳回冯加友的异议请求。

冯加友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大连中院(2020)辽02执异851号执行决定,撤销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从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中移除等。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大连龙跃仓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冯加友是企业法人,该单位于2006年11月吊销未注销。2004年冯加友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具体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2004年7月冯加友进行了法人权利移交,自此不再担任相关企业的法人代表。二、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冯加友已不再继续担任大连龙跃仓库的法人代表。由于大连龙跃仓库没有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导致其被错误列入裁判文书中。大连中院(2020)辽02执异851号执行决定的结论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中院虽然依法审查了冯加友的异议请求,但是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并且所提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故大连中院应当重新进行审查。综上,大连中院作出的执行决定,本院应当予以撤销并发回大连中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执异851号执行决定;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