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选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五百家十巷16排东一。

被执行人李必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李场村一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选杰与被执行人李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88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选杰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无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

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委托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必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必强采取拘留措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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