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

负责人:李连全,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宏英,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世永,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宋站镇。

被执行人:马立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宋站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金龙、马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金龙、马立影支付借款本金748924.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5元、律师代理费21303元。2020年7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黑执监5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我院继续执行。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向本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回款人民币647.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金龙、马立影名下的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状况。账户内有人民币647.42元,已扣划。

3、本院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金龙名下房产一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对王金龙名下抵押房产予以查封,本院对该套房产进行网络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536358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4、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赴被执行人居住地查看居住状况。

5、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赴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坊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

6、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

7、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赴居住地询问被执行人居住、劳动就业、债权、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经利等情况。

8、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失信网上公布。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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