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锦翔天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强,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楠,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亿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芝,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眉坞龙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亚西,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锦翔天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亿盛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安眉坞龙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锦翔天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锦翔天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锦翔天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锦翔天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 莹

审判员 闫亚君

审判员 丁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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