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许雄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杨瑞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勇军诉被告许雄飞、杨瑞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勇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员 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