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士安,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申请人:姜绪凯,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申请人:陈**芬,女,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士安与被申请人姜绪凯、陈**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绪凯、陈**芬的银行存款共8万元,并以参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8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姜绪凯、陈**芬的银行存款共8万元(代发工资的,每月各留取生活费1000元)。
保全期限一年,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陈士安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项茂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