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汤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营业场所宜昌市西陵区石子岭路13号。 负责人:易培青,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汤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韩庆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系汤燕之夫。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宜鑫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鄂059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市宜鑫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24628.2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8日)或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登记号为120506000227号和120506000209号的两艘船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 波 审判员 蒋 伟 审判员 唐雁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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