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景盟针织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郑绣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中区郭巷陈杰羊毛衫加工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通畅路153号。
经营者:陈太雷,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景盟针织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郭巷陈杰羊毛衫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景盟针织企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景盟针织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