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东辽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林,该行渭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辉,该行渭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那升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梁士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被告李志国、那升伟、梁士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被告李志国、那升伟、梁士清连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