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石柱塘组。 法定代表人:何金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扬,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 法定代表人:冯昌,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湘0103民初5740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淑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