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山西省柳林县人,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车×诉被告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