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山西省柳林县人,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车×诉被告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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