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英奇,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杨三水,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英奇与被执行人杨三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三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三水清偿申请执行人吉英奇劳务款9670元及案件受理费4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三水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97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英奇,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吉英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三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4700元,案件受理费46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恢1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宏升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王林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超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