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梁恩雄,曾用名谢恩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恩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刑终4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亍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恩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情况。期间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进行了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牟6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罚金290000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司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章勇
审判员 王立保
审判员 贺远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珂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