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陈建光,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案发前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春艳,女,****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案发前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何登明,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案发前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葛新峰,北京道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雪飞,女,****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赌博于2012年4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党辉,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起诉书、京石检一部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光、张春艳、何登明、张雪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8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光及其辩护人王勇、被告人张春艳及其辩护人屈子英、被告人何登明及其辩护人葛新峰、被告人张雪飞及其辩护人任党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以来,为获取收益,被告人何登明在石景山区永乐东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处、张春艳在石景山区六合园××号楼××号住处使用手机、电脑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分别将申博网站上的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告人陈建光将获得的赌博账号和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张雪飞及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雪飞将获得的赌博账号与任某、杨某等人一同使用。四被告人的赌资累计数额均达到30万元以上。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建光、何登明、张雪飞分别被抓获;5月15日,被告人张春艳被抓获。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建光、张春艳、何登明、张雪飞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建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但辩解自己并未掌握代理账号。被告人陈建光的辩护人王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网络赌博,投注有反复性、滚动性,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被告人陈建光非代理账号的掌控者,处于代理账号掌控者的下位,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春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解自己的赌资数额未超过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春艳的辩护人屈子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春艳仅向陈建光提供了赌博账号和密码,犯罪情节、手段一般,后果较轻;张春艳系从犯,认罪悔罪,是初犯,建议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何登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何登明的辩护人葛新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何登明系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何登明系受陈建光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网络赌博案件,赌资计算明显重复,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张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但不认为自己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雪飞的辩护人任党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雪飞将获得的会员账号与任某等人一起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张雪飞的行为仅符合接收他人投注,但不具有开放性和规模性;张雪飞并不认识何登明和张春艳,仅从陈建光处获得会员账号,张雪飞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为获取收益,被告人何登明(微信名“何登明”)使用其从被告人陈建光(微信名“北遇”)处获得的代理账号,伙同被告人陈建光,分别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东小区××号楼××单元××号、北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号楼××单元××号的住处等地为“申博”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

2020年1月以来,为获取收益,被告人张春艳(微信名“云淡风轻”)伙同被告人陈建光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号楼××号的住处等地,为“申博”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建光将获得的“申博”网站赌博账号和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张雪飞(微信名“飞儿”),被告人张雪飞将获得的赌博账号提供给任某、杨某、郭某等人使用,并按一定比例挣取投注金额的“洗码”钱,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建光、何登明、张雪飞分别被抓获,后民警在何登明暂住地扣押内有赌博账目的蓝色笔记本1本;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春艳被抓获。民警扣押何登明黑色电脑1台,华为牌手机1部;扣押陈建光银灰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荣耀牌手机1部,VIVO牌手机1部,建设银行卡1张;扣押张春艳iPhone牌手机1部;扣押张雪飞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牌平板电脑1台,华为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POS机1部,银行卡10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8、9月份,我在丰台青塔地区的一个棋牌室跟人玩牌的时候,从牌友飞姐(即张雪飞)口中得知申博线上赌博平台,最开始我用飞姐的账号在平台玩“百家乐”,然后我让飞姐给我手机上下了申博APP,大概玩了十几二十次,输了两三万元,2020年5月6、7日我最后一次玩。每次我通过微信转账给飞姐从她那买分,她给我账号,号里有我买的分,我用分下注。我向飞姐要账号时可以指定底分,比如我给飞姐微信转1万元跟她说给我来个一万分的号,相当于我从飞姐那买分玩。账号里底分全输光了,我就按一分一块钱给飞姐微信转账,账号里的分比底分高了,高出的部分也是按一分一块钱,飞姐给我微信转钱。4月份开始,飞姐就按每分0.5元给我算输赢了。闫某和一个叫什么玲的也都是找飞姐上分。

2020年5月15日15时9分许,任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女子(张雪飞)就是介绍其进行网络赌博、并向其提供网络赌博平台账户的女子。

2.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0月下旬,我去张雪飞家看到她的手机上有申博的APP,我就在手机上下载了申博APP,我是用张雪飞的账号玩,每次张雪飞给我一个账号,每次都不一样,然后我用她的账号打,按照约定我赢了她就把赢的部分给我,我输了我就得给她钱。玩的是“百家乐”,就是压分,一分等于一元钱。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杨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女子(张雪飞)就是给其提供申博app赌博账户和密码的人。

3.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3月份我开始在申博赌博网站玩网上百家乐,最后一次玩是5月初。最早我通过网站客服给我账号,后来他们服务特别不好,我就不通过他们上分了,我通过雪飞等人给我上过分。

2020年5月15日20时7分许,郭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女子(张雪飞)就是本案中为其上分的上家。

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张雪飞一起玩过申博网络赌博,我和她在一起打过一回对注。

5.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20年春节后开始在石景山区永乐小区33号楼7单元103号赌博,是何登明带我在申博网站玩百家乐,总共输了五六千。我们有时候用的我的笔记本电脑,有时用何登明的电脑。我单独玩的时候少,基本是我和何登明一起玩,他操作,我给他钱。

6.证人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下半年我使用手机下载申博网站APP进行赌博,我联系一个叫陈建光的人给我提供登陆账号和密码,我用手机银行建设银行的账户把钱转账给陈建光的账户,他给我账号上分,每次上分最低1000元,1元钱换1分,然后我在网站内玩百家乐。提现找陈建光卸分,陈建光按卸下来的分数1比1的把钱转给我,网站每周一结账,清空分数。我大约每周玩一次,每次上分3万分起,至今输了10万元左右。

2020年5月15日14时10分许,闫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男子(陈建光)就是给其提供赌博账号的陈建光。

7.扣押清单、账本证明:扣押的何登明的蓝色外皮的账本记录了but83733、but83734、but83735的信息,同时记录了but462等130多个账号的投注信息;扣押被告人陈建光、张春艳、何登明、张雪飞四人的物品情况。

8.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20年3月23日至5月8日陈建光与何登明微信联系让何登明给多个账号上分约109万。何登明多次向陈建光发送代理会员账号but83733的统计截图,其中投注金额最高的一笔为226万余元。何登明手机中有代理账号but83733、but83734的统计截图,投注金额最高的一笔为433万余元。

2020年4月12日微信名叫“楠楠”的给陈建光发送“but83734 111222333”,陈建光回复“好的”,并让“楠楠”把密码改一下。2020年5月4日,陈建光向何登明微信发送“but83735 111222333”。

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31日,陈建光让张春艳给多个账号上分约72万;2020年3月28日张春艳微信告知陈建光“现在赢十七,洗码五百万了”;2020年3月30日陈建光向张春艳发送网站截图显示代理账号hhy0867投注金额14507847,洗码量14334623,并让张春艳让“楠楠”快点算账,张春艳回复“咱俩一人赔56800”;2020年3月30日陈建光让张春艳上分,张春艳回复“你不是在北京吗,你就上呗”,陈建光回复“你一个人弄不乱”。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4日,张雪飞让陈建光给多个账号上分约56万。

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张雪飞向陈建光转账65万余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陈建光向何登明转账70万余元,何登明向陈建光转账134万余元。

10.被告人陈建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记不清是否给何登明代理账号了。我主要负责拉客户,为客户的资金作担保;何登明负责提供赌博账号,给客户上分。2019年12月,“飞儿”(即张雪飞)看我用申博网账号赌博,就让我跟何登明要个账号给她,我和“飞儿”之间转账的钱基本都是赌资。我和何登明微信转账的钱大部分是赌资。我微信通讯录里名叫“楠楠”的人是给别人换代理账号或赌博账号的。

2020年5月15日18时55分许,陈建光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女子(张雪飞)就是微信名叫“飞儿”的人,其曾向“飞儿”提供过申博网账号。

11.被告人张春艳的供述证明:我找“海洪”开了2个代理账号给陈建光,说好我占25%的股份,陈建光占25%的股份。玩家输了我就赚钱,玩家赢了我就赔钱。陈建光给赌客上分时有时会告知我。

12.被告人何登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2月我开始做申博网站代理,代理账号but83735、密码111222,具体什么级别的代理我也不知道。代理账号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也可以分解小号(会员账号),统计小号的上分、卸分情况,以及统计这些小号的账目。代理账号是陈建光给我的,他认识平台的人。我在石景山区永乐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使用电脑运用账号给赌客分解游戏账号然后给他们。我一直使用but83735的账号,但是前期这个账号的前缀是不变的,就是but,但是后面的数字有时候变化,截止到警察抓我的时候这个账户的用户名就是but83735。代理账号后缀发生变化后陈建光会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告诉我。我使用代理账号给陈建光、鸭子、陈雷分过号,分给陈建光的账号只是游戏账号,只能在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不能向下分账号。他使用这个账号进行赌博活动或者给别人进行赌博活动,首先要将赌资给我转过来,然后我给这个账号上分,他才能玩。最终结算是由陈建光负责,我把代理账号投注量、洗码量要发给陈建光。我在一本笔记本上记录向他人分解账号或是上分充值情况,前面是账号号码,后面是加号就是赢钱,减号就是输钱,后面是洗码钱,最后就是这个账号输赢的钱,这个账本是2020年4月陈建光让我记的。我和陈建光没有别的经济往来,就是赌博活动的赌资往来。

2020年5月15日17时许,何登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男子(陈建光)就是向其提供申博网站代理账号名叫陈建光的男子。

13.被告人张雪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下半年我通过建光获得申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玩网络百家乐,通过微信点击他发给我的链接下载“申博”软件,建光跟我说玩网上百家乐需要上分,用上的分下注,上的分和钱的比例是一比一,也就是1元对应1分。我通过手机电话或微信聊天告知陈建光上多少分,并通过微信、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这个叫建光的人直接转账,用来兑换下注用的分,每次建光给我号的时候都是上好的分。最近一段时间我发现“申博”登陆不了了,我就不玩了。陈建光一般两个星期给我一个新账号,申博这个赌博软件每隔一周或两周时间账号和密码就会更新,登录账户和密码都是字母和数字组成。我和陈建光之间微信转账和手机银行转账的钱都是网络赌博的钱,没有其他的钱。我给过杨某和任某申博账号和密码,她们想玩的时候就跟我要账号和密码,我把我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给她们,她们用我的号下注。她们玩的时候我的账号里都有分,她们不会先给我钱。我们提前说了,算我们两个人一起玩,输赢都算我们两个人的,比如最后一算账,我们赢了200块钱,就每人分一百元,我给她转一百元。我还找陈建光给郭某和杨某1开过号。我跟陈建光资金往来比较大,因为有赢有输,我估计得50-60万。我玩百家乐里面还有个洗码的事,流水达到1万元给我100元,达到2万元给我200元。

2020年6月19日13时22分许,张雪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男子(陈建光)就是本案中为张雪飞提供赌博账号的嫌疑人;2020年5月15日12时许,张雪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其曾将登陆申博APP等账号和密码给4号女子(杨某)使用;2020年6月19日13时35分许,张雪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郭某)就是通过其参与赌博的人;2020年6月19日13时51分许,张雪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女子(于某)就是通过其进行网络赌博的人;2020年6月19日14时3分许,张雪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1号女子(任某)就是通过其参与网络赌博的人。

14.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陈建光、何登明、张春艳、张雪飞的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15.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陈建光、张雪飞的前科劣迹情况。

1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建光、何登明、张春艳、张雪飞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何登明、张春艳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张雪飞及辩护人对证人郭某的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张雪飞并未给郭某提供过赌博账号,综合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雪飞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能够证明郭某曾通过张雪飞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陈建光的辩护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客观性不予认可,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合法取得,且均与本案具有客观联系,能够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光、张春艳、何登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雪飞以营利为目的,为多人提供赌博账号和密码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四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光、何登明、张春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雪飞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经查,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雪飞为获取收益,利用自己从陈建光处获得的赌博网站的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赌博罪,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张雪飞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予以更正。被告人陈建光与被告人何登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建光与被告人张春艳亦系共同犯罪,因三人在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犯、从犯。被告人陈建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张雪飞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从重考虑。被告人何登明、张雪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光、张春艳能够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院酌予从轻考虑。

被告人陈建光的辩护人王勇关于陈建光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陈建光非代理账号的掌控者、处于代理账号掌控者的下位、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建光将前缀为“but”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提供给何登明并帮助何登明接受他人投注,且陈建光与张春艳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此项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予以佐证,且与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是网络赌博,投注有反复性、滚动性,建议本院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参考。被告人张春艳的辩护人屈子英关于张春艳认罪悔罪,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张春艳辩解自己赌资未超过30万元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张春艳系从犯、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登明的辩护人葛新峰关于何登明系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何登明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雪飞的辩护人任党辉关于张雪飞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张雪飞的行为不具有开放性和规模性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建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春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登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雪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蓝色笔记本一本,留档备查。

六、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何登明的黑色电脑一台、华为牌手机一部,被告人陈建光的银灰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VIVO牌手机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春艳的iPhone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张雪飞的华为牌手机一部、华为牌平板电脑一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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