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鑫亿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兴业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326949013U。
法定代表人:黄国,总经理。
被告:宋大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刘粉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鑫亿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大勇、刘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鑫亿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四川鑫亿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四川鑫亿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伍建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