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殷金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李东生与殷金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122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殷金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李东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殷金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8月21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殷金彪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并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殷金彪的银行存款,扣除案件执行费50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1580.16元。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确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