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双龙小学学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于某2(系于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39号院3号楼1至2层二段商业3。
法定代表人:陈晓玲。
被告: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绿地泉景雅园商务大厦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崔楠。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1与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思敏才公司)、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胜文智达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1的法定代理人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思敏才公司、胜文智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交的辅导费共计22946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诉讼期间所发生的其它所有费用(另计)。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原告监护人于某2为了孩子在英语方面更好的与小学英语衔接,选择了“优胜教育”并签订合同(即:同签订合同,开具收据),作为孩子的课外时间辅导、培训小学英语的学校。我们家庭情况本不宽裕,但为了孩子上学,能让孩子取得更好的成绩,省吃俭用,给孩子做课外辅导。在2020年10月30日去济南阳上课,教室大门紧锁,联系老师说以后不上课了,后来经过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联系协商,还是联系不到校区领导给解决孩子上课的问题,所以确认无法正常在济南阳上课了。在同年11月初,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优胜教育济南阳”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关门、失联,我们也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给回复是企业法人失联。为了孩子能更快恢复辅导上课或退回家长们省吃俭用的血汗钱,另寻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同签定的合同条款,原告要求、归还给我们孩子交纳的剩余辅导费用。请求贵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优思敏才公司、胜文智达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于某2作为原告于某1(甲方、受辅导方)的监护人与被告优思敏才公司(乙方)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使用储值账户购买乙方产品及服务。该合同第一条课程明细载明:1对3优秀课程,储值金额18000元,课时单价102元,折扣率100%,实缴金额18000元;1对3优秀课程,储值金额7000元,课时单价102元,折扣率100%,实缴金额7000元;特殊产品赠课,课程原总价14000元,折扣率0%,实缴金额0元;特殊产品赠课,课程原总价2500元,折扣率0%,实缴金额0元。本合同约定一课时为60分钟。合同第三条退费制度载明:退费金额=实缴金额总和-储值类课程已消费储值金额×综合折扣率-课时类课程已消课时×课时单价×综合折扣率。其中实缴金额总和:本协议项下第一条课程明细中所列所有课程实缴金额之总和。综合折扣率=实缴金额总和/(储值类课程储值总金额+课时类课程总金额)。课时类课程总金额=报名课时数×对应课时单价。同日,原告向被告优思敏才公司支付了课时费27500元,被告优思敏才公司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中备注“2年总共234次课”。截止2020年10月29日,原告已上课时为77.5课时,剩余390.5课时。原告主张应退费金额的计算方式为27500元/总课时468小时(234次课×2小时/次)×未上课时390.5小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优思敏才公司签订的《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课程费,现被告优思敏才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辅导课程服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课程费22946元,根据《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的约定,原告实缴金额总和为27500元,综合折扣率为27500元÷(18000元+7000元+14000元+2500元)=66.2%,已上课77.5课时,课时单价102元,相应的退费金额为:27500元-(102元×77.5课时×66.2%)=22266.89元,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期间所发生的其它所有费用,但未明确具体金额,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述协议系原告与被告优思敏才公司双方签订,且款项由优思敏才公司收取,现原告要求被告胜文智达公司承担共同退款义务,依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某1课程费22266.89元;
二、驳回原告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艳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