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航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航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汪**送达诉讼材料,本院通知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收到缴纳公告费通知书七日内预交公告费,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被告汪**送达诉讼文书、无法通知其开庭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预交纳公告费是原告应尽的义务,原告在法定期间未缴纳的,也就无法推进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的搁置是由于原告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按其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柳焱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