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天焕,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东15号综合楼E座5楼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1441XW。 法定代表人:汤建梅。 被执行人:汤建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一、基本情况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天焕与被执行人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汤建梅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802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天焕支付2019年8月份工资4747.61元、2019年9月份工资4092.82元、2019年10月份工资1107元,合共9947.43元; (二)原告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天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33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义务人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汤建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天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案号为(2020)粤0607执4038号,该案于2020年11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3月30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财产的查控 (一)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无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在不动产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均不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经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东15号综合楼E座5楼510号,被执行人汤建梅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进行现场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广东瑞森联信科技有限公司、汤建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二)处罚措施。被执行人尚不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三)移送制裁。被执行人暂不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7执恢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贤政 审判员 陈伟潮 审判员 赖 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立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