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付建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熊微与被告付建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3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30日原告熊微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建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熊微撤回对被告付建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兰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