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振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深圳华特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武宁公路(梅厂镇段)749号。
负责人:王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女。
审理经过
原告胡振江与被告深圳华特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胡振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排原告与天津市武清区雅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科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无效,确认离职声明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4年5月入职华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厨师,原告兢兢业业、认真工作,直至2019年5月华特公司突然无故辞退了原告。期间,曾经于2014年12月1日华特公司在原告不明真相的
情况下签署一份与雅信公司的劳务协议(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该协议有误导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条款。以欺诈的方式安排变更了原告的劳动关系主体,不符合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应为无效合同。2018年5月31日被告安排原告签了一份《离职声明》,同时又让原告签署了一份与科慧公司的劳务协议,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华特公司又采取同样的欺骗手段,在原告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与天津科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协议(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该协议仍然是误导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条款,以欺诈方式安排变更了原告的劳动关系主体,不符合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同样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自始至终都在华特公司同工作岗位从事同一工作,从未向华特公司提出过主动离职。所以,原告自2004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工龄应全部计算为华特的持续工龄。所以,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确认与天津市武清区雅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科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无效,确认离职声明无效,因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故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胡振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胡振江担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