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北兴天街华府2栋24-2。
法定代表人:戴少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旭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以王旭花已支付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