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雪姣,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申请人:朱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朱合田,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雪姣与被申请人朱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作出(2020)鲁1728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李雪姣驾驶的鲁R×××××号轿车,扣押于东明县菜园集镇工业园区佳运物流园院内,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雪姣于2020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雪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申请人李雪姣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