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大道3A号。 法定代表人:贺颖,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山工业园科技路287号。 负责人:刘再华,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森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宝网络通讯(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湖工业区科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宋明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伟,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光宝网络通讯(东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7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3864.5元,由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分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溪分公司负担(已预交7729元,应退还386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王相东 审判员  杨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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