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丁西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旬南东路3号院。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512294397。

申请执行人:朱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201255352。

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5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3号楼西单元1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411967X6。

法定代表人:丁西贵,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旬阳县鑫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三居二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66323006H。

法定代表人:丁西贵,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斌与被执行人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丁西贵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对本院作出的(2016)陕09民初14-1号民事裁定查封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的两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旬国用(2011)第59号,旬国用(2013)第014号】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和停止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2021年8月18日,异议人丁西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异议人丁西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丁西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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