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成元,男,汉族,住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六区。 被告:候世国,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李丽,女,,汉族,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成元与被告候世国、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成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天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