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嘉明,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玲,得耳布尔镇退休大集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张可意,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军,男,得耳布尔镇派出所辅警,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嘉明与被告张可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4500元;2.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称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4500元整,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10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借给被告,2020年3月23日,被告给原告写下了欠条并承诺每月给原告还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完。但被告自2020年9月后就没有按月还钱,经原告多次讨要,至2020年8月24日前,共计还款10500元,剩余欠款35000元未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张可意承认孙嘉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张可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孙嘉明35000元欠款;

二、原告孙嘉明诉讼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张可意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被告张可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立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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