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毕聪财,男,****年**月**日出生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指定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振检公诉刑诉[2021]201号 被告人 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毕聪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 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 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聪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 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毕聪财认 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 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 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毕聪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