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泽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盛庚(系被告黎泽秀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振辉与被告黎泽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振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李振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