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新村南路10号三层303、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688470XD。 负责人:陈爱佳,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1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36693589。 法定代表人:聂文光,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道场沟东兴小区7号楼1单元1层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578467758Y。 负责人:张桂荣,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东少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邵家埠村后(邵家埠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CB4Y86A。 法定代表人:王国涛,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潍坊东少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71523.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71523.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