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宗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成因与被上诉人王宗仓、王富珍、王兴群、王兴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