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
负责人:曹日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萍,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武冈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庆丰路15栋2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跃。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4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33.72元(以货款194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诉讼费286元、执行费217元,共计21396.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冈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96.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