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坤恒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新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xx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恩施市。

审理经过北京乾坤恒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09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星给付租金580 000元、诉讼费27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许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坤恒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许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坤恒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金580 000元、诉讼费27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许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坤恒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许星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许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坤恒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坤恒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许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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