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康佳,男

被执行人:李稳,男

审理经过

杨康佳申请执行李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24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稳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线索。

三、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稳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未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10000元及50元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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