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乡上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770669405E。
法定代表人:吴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祚江,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凤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现服刑于湖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凤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凤庆的
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