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女,客服部经理。
被告:丁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物业公司)与被告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京安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京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