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修水县城百汇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674984181C。 法定代表人:冷超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丽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修水县开发了商住楼春晖苑小区。2019年7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春晖苑小区6栋3单元501室并签订了《定购书》,约定总价款165000元。被告支付了15000元定金,尚欠150000元购房款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丽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开发位于修水县的商住楼春晖苑小区。2019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定购书》,被告自愿定购春晖苑小区6栋3单元501室,总价款165000元,被告于签订定购书时支付15000元定金。原、被告签订《定购书》后,被告当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的定金,原告交付了房屋,150000元购房余款被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房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定购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且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订购书》后,被告支付了定金,原告交付了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达成,被告尚欠原告的购房款150000元,理应向原告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辩驳等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丽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欠款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王丽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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