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津天龙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 被执行人:邓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2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津天龙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邓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津天龙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起立即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津天龙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炳光 审判员  宋彦宾 审判员  王凤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禄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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