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4日20时57分左右,被告人王立波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立波呼气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经鉴定,王立波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8.98mg/100mL。
被告人王立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立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波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波认罪认罚,且积极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对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