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高雪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
审理经过
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衡公司)与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承实业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德衡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华承实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 050 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不足部分冻结启源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利德衡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京0109民初207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 050 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二、如不足则冻结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的相应不足部分。2021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9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以调解结案。2021年4月21日,利德衡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德衡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 050 000元的冻结,及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