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无业,住英德市。 被告:孔岩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林真伟诉被告孔岩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岩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6475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归还欠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被告欠原告做广告牌人工钱11475元,2021年2月5日、7日共还款5000元,剩余欠款6475元,并约定2021年1月16日还清,并立下欠据一张,但时至今日,被告并不能如期还款,对此原告也多次追讨,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具本状,诉诸法院,希望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1475元,并承诺2021年1月16日前还清。
被告辩称
被告孔岩贵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冬,被告雇请原告在保利安装广告牌,共产生劳务费11475元。被告在2021年2月5日、7日各还款2500元,共5000元,剩余欠款6475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亲笔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约定2021年1月16日前还清。逾期,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6475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归还欠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由于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进行调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475元,有被告所立的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清偿欠款。对于原告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计算利息的时间,双方之前并没有约定利息,应从约定的支付期限即2021年1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被告放弃其抗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孔岩贵欠原告林真伟劳务费6475元及利息(以6475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孔岩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赖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