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景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俊与被告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