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1,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7XXXXXXXX

被告:罗某2,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被告:马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32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1诉被告罗某2、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李旺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罗某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3元,原告罗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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